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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結果應用,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持續推動企業落實處理危險廢物的主體責任,確保環境安全。
(二) 強化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 。合理設立指標體系,督促各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處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組織領導、方案編制、責任落實、能力建設、工作成效等事項。
(三)建立分級負責考核機制。以省(區、市)為主組織考核。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考核;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市級全部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督查考核,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環境保護部對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四)突出考核重點。督查考核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應按照考核要求,識別重點產廢單位和其他產廢單位,突出考核經營單位和重點產廢單位,同時通過考核核實其他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情況。
(一) 國家抽查 。環境保護部每年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評級指標》(以下簡稱《評級指標》,見附 1)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 號)抽查部分省(區、市)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情況。
(二)地方考核。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督查考核,可結合本省(區、市)實際,參照《評級指標》執行,具體指標可適當調整。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 號)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考核,并填寫《被抽查單位基本情況記錄表》(見附 2)。鼓勵結合《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環辦〔2015〕88 號)的要求,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中,土壤(固廢)、環評等部門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導。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購買第三方社會服務或者專家審核等方式,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一)省級考核:
1.經營單位:抽查不少于 20 家。若經營單位總數不足 20 家時,則全部進行考核。
2.重點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 60 家。若重點產廢單位總數不足60 家時,則全部進行考核。
3.其他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 20 家。若其他產廢單位總數不足20 家時,則全部進行考核。
4.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督查考核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時所抽查的企業情況,計入省級考核數量。
5.考核企業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 80%,直接判定為《評級指標》考核等級中的 C。
(二)市級考核:
1.經營單位:抽查不少于 20 家。若經營單位總數不足 20 家時,則全部進行考核。
2.重點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 50 家。若重點產廢單位總數不足50 家時,則全部進行考核。
3.其他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 10 家。若其他產廢單位總數不足10 家時,則全部進行考核。
4.其他要求:考核結果為不達標或基本達標的產廢單位,在下一年度要繼續考核。產廢單位數量較多的地區,對考核結果為達標的產廢單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應控制在 5%~10%。
5.考核企業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 80%,直接判定考核等級為 C。
(三)重點產廢單位識別,要求如下:
1.企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超過(含)100 噸的企業;涉危險廢物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涉危險廢物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長期貯存不及時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2.行業:涉及重金屬、三致(致畸致癌致突變)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醫療廢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區域重點行業;非法轉移、傾倒、處置案件頻發的行業;上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平均達標率低的行業。
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評級指標》進行自評打分,總結本年度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況(要求見附3),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計劃,并于每年 12月 31 日前,將上述三項材料報送環境保護部,抄送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固管中心)和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固管中心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將上年度各省份督查考核工作情況總結報送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每年組織對部分省(區、市)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并適時通報考核結果。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并適時通報考核結果。
(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抽查過程中,若發現上年度省級自評結果高于國家抽查結果 20%[(上年省級自評分數-國家抽查分數)/國家抽查分數]、國家考核評級為 C、國家考核企業抽查合格率低于 60%的情況,對該省份進行全國通報批評。
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納入對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的指標體系中,并根據督查考核結果和工作需要,對各地市進行排名。每年3月31日前應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公開上年度督查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評級為 A 或者企業抽查合格率高于 90%的地市,全省(區、市)通報表揚;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評級為 C 或者企業抽查合格率低于 60%的地區,全省(區、市)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采取掛牌督辦、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與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二)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
將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與環境執法工作相銜接,對在考核過程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將考核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